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83號
SLDV,106,司促,2983,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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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坤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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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