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89號
SLDV,106,司促,2889,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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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麗綸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鳳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立仁即陳睿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伍萬肆仟伍
  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萬貳仟貳佰陸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三.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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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綸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