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13號
SLDV,106,司促,2713,201703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俊雄
一、債務人馮晉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玖仟伍佰
  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馮晉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馮俊雄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