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93號
SLDV,106,司促,2593,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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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明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
  息;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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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