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43號
SLDV,106,司促,2143,2017031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法定代理人 姚文亮
法定代理人 蘇松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