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6年度,1號
SLDV,106,司他,1,2017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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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1號
原   告 楊士儀 
代 理 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白禮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伍佰肆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伍仟肆佰捌拾壹元」;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伍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萬玖仟叁佰貳拾陸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三、第四行關於「548元(計算式:54807×1/10= 548)」之記載,應更正為「5,481元(計算式:54807×1/10= 5481)」;理由三、第五行關於「54259元(計算式:00000-000=54259」之計載,應更正為「49,326元(計算式:00000-0000= 4932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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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