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2號
SLDV,106,司,2,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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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炤霖 
      凃維弘 
相 對 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示資料未登記董事、監察人,第三 人無從得知相對人之合法負責人及董事會成員,前開未登記 董事、監察人之原因,係因第三人陳國隆趙素如各主張其 經股東會合法選任為董事,並各自經董事會合法擔任董事長 ,雙方因此爭訟。然因雙方爭訟進入司法程序(臺灣高等法 院105 年度上字第53號,該案現係屬於最高法院),在判決 定讞前,聲請人等股東及第三人無法確定相對人董事會合法 成員為何人,進而無法確認判決定讞前任一方召開之董事會 、股東會是否合法,相對人董事會實已陷人不能運作以行使 職權,徒耗相對人資本之困境,有臺北市政府104 年4 月9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表示分別由趙素如、陳國 隆各自提出之變更登記申請案,因適法性疑慮均予駁回等情 。相對人董事會成員既無法確定,自屬不能行使職權,且顯 已致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為使相對人盡快正常營運,自應 盡速指派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會職權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 董事及監察人之必要,以使相對人得向未來有確定合法之董 事會及法定代表人以繼續經營,為此,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 1 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務等語。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 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 ,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 效力,並非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最高法院 68年台上字第233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股份有限公司之新 任董事長,如業已就任,則在該選舉董事之決議未被撤銷或 經確認為無效、不成立前,仍屬有效,自應以新當選之董事 長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經查:
㈠相對人公司原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已於101 年11月15日屆滿



,經相對人公司之股東陳碧勤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 監察人,並報請臺北市政府以103 年12月1 日府產業商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下稱系爭許可函文)許可後,於同年12 月5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選任趙素 如、楊智欽徐亦瑾為董事,杜岳峰為監察人,董事間並互 選趙素如擔任董事長,且已完成就任等情,有系爭股東臨時 會開會通知、簽到簿、議事錄、會議記錄、董事會議事錄及 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等附於本院職權調閱之相對人公 司登記案卷可考,是相對人公司已有合法選任之董事會及董 事長甚明。
㈡至相對人公司股東雖另於104 年1 月28日自行召集股東會選 任新任陳國隆陳碧勤秦厚敬為董事、楊水森為監察人, 董事間並互選陳國隆為新任董事長,惟該股東會仍以系爭許 可函文作為股東自行召集之依據,並未重新取得主管機關之 許可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查核相對人公司登記案卷無誤,是 該次股東會之召集既未依公司法第173 條第4 項規定報請主 管機關許可,尚難認屬合法召集之股東會,則其所為選任董 監事之決議,自不成立,且其後選任陳國隆為董事長之董事 會決議,亦不成立,要屬當然。
㈢而相對人公司之股東陳炤霖雖提起確認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 不成立等民事訴訟,惟該案業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42 號 、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抗字第 1799號定駁回訴訟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無 訛,揆諸前開說明,相對人公司於103 年12月5 日召開之系 爭股東臨時會,有關選任趙素如楊智欽徐亦瑾為董事之 決議,既未經法院撤銷或確認無效、不成立,且董事長趙素 如已就任,則於趙素如就任相對人公司董事長之期間,相對 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為趙素如,與主管機關是否許可變更登 記無涉。
㈣綜上,相對人公司既有合法之董事會,並選任趙素如為董事 長,且聲請人未能具體表明並舉證釋明相對人公司有因董事 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實無為相對 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公 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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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