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1號
SLDV,106,勞執,1,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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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甘兆玉 
代 理 人 任為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
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勞退金提繳不足等勞 資爭議事件,前經臺北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於民 國105年3月2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當時即同意有關聲請人主 張請領失業給付損失之差額,待聲請人請領失業給付後,依 實際損失金額給付予聲請人。嗣聲請人實際請領失業給付後 ,經計算其失業給付差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3,965元,且 相對人本已同意於105年9月10日匯入聲請人之帳戶,然其屆 期竟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薪資帳戶明細表、 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及請求履行支付函等為證。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勞退金提繳不足等勞資爭議事 件,雖經調解成立,惟該次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 勞方任職期間(104 年10月1 日至105 年2 月18日)勞退6% 提繳不足差額5,022 元。資方並於105 年3 月31日前給付, 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105年3月28 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 (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89號卷第7頁),至 聲請人所指之失業給付差額,則並未列載於前述調解成立之 內容中。是聲請人就勞資爭議調解所未成立之內容,請求本 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與首開規定不符,自應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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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