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572號
SLDV,105,除,572,2017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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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白峻宇 
代 理 人 謝秋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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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