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晶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峰建設有限公司、邱繼峰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
陸拾壹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裁判費叁
拾萬叁仟叁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
上訴人就編號9至編號11本票債權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編號9本
票票面金額2,092萬5,767元+編號10本票票面金額9萬元(即150
萬元-141萬元)+編號11本票票面金額60萬元=2,161萬5,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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