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虹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叁拾萬元
(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裁判費叁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
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本院認定編號1 本票債權存在
金額282 萬元+編號2 本票債權存在金額376 萬元+編號3 本票
債權存在金額141 萬元+編號4 本票債權存在金額800 萬元+編
號5 本票債權存在金額200 萬元+編號6 本票債權存在金額330
萬元+編號10本票債權存在金額141 萬元+編號11本票債權存在
金額60萬元=2,3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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