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柯全城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林育嫻律師被 告 陳添財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被 告 麥炳輝 麥秋美 顏明德 鄧義福 高伍文 陳錦章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謝岳龍律師複 代理人 駱國堯律師被 告 余瑞曉 陳天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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