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48號
SLDV,105,重訴,148,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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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柯全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林育嫻律師
被   告 陳添財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
被   告 麥炳輝
      麥秋美
      顏明德
      鄧義福
      高伍文
      陳錦章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謝岳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駱國堯律師
被   告 余瑞曉
      陳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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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