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簡辰澔
被 上訴人 王人右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
上訴人王人右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8,429元;上
訴聲明第三項為:被上訴人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
上訴人王人右連帶給付上訴人75萬6,185元。經核上訴人所列上
開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均係請求損害賠償,二者互有競合關係,依前開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依金額最高者即75萬6,185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柒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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