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27號
SLDV,105,訴,727,2017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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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7號
原   告 崔瑋倩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蔡佳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再興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 萬7,620 元(詳 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423 元,然原告 業已於民國105年5月10日繳納2萬9,710元,計溢收1,287元 ,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
依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105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9萬3,000元,又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e面積為14.34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6萬7,620元(19萬3,000元×14.34平方公尺=276萬7,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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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