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莞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