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許婉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葉金(男、民國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許婉然(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許葉金之監護人。指定許斐然(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許葉金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婉然為許葉金(男、民國0 年 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許葉 金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准予 裁定宣告許葉金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戶籍謄本、親屬會議同意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件 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精神科醫師方勇 駿前訊問許葉金,以審驗許葉金之心神狀況,其臥床,面部 裝有鼻胃管,對於本院之叫喚均無回應,並依該院函覆之精 神鑑定報告書略以:「⑴個人史及相關病史:許員於100 年 初因跌倒導致右髖骨骨折,於新光醫院接受治療,同時被診 斷患有失智症,100 年1 月26日起入住鑑定地點,平日臥床 不起,無法言語,日常生活完全依賴他人照護。許員鰥居, 育有二子一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為退休之公務員,原 與妻同住。許員有高血壓病史,無飲酒及吸菸習慣,未使用 任何非法精神作用物質,無家族病史。⑵現在生活狀況及身 心狀態:①理學檢查:四肢肌肉萎縮,面部裝設鼻胃管。② 神經學檢查:四肢僵硬,無法自主活動。③精神狀態檢查: 意識昏睡;表情呆滯;臥床不動;語言、思考、知覺、定向 感、注意力、記憶力、判斷力均完全缺損。④日常生活狀況 :進食、如廁、盥洗、穿衣、沐浴、交通均需他人協助,經 濟活動能力及社會性均完全缺損。⑶鑑定結論:許員之精神 科診斷為『失智症』。許員因前項診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亦不能管理 處分自己之財產。許員所患上述診斷之預後不佳,恢復不易
。」,有本院106 年2 月9 日非訟事件筆錄及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106 年2 月13日北市醫陽字第10631956000 號函附之精 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許葉金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宣告許葉金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四、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 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 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 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 1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許葉金業經本院為監護之宣告 ,已如前述,則自應為其選任監護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許 婉然為受監護宣告人許葉金之女,彼此間依附關係親密,有 相當之信賴關係,適於執行監護職務,且受監護宣告人之其 他子女許斐然、許爽然及媳婦林金針等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 監護人(見附卷之親屬會議同意書),並依其等意見指定受 監護宣告人之子許斐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選定許 婉然為受監護宣告人許葉金之監護人,並指定許斐然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 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許婉然對於受監護宣告人許葉 金之財產,應會同許斐然,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