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5年度,14號
SLDV,105,消,14,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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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14號
原   告 郭庭安

法定代理人 郭宙一
      劉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邱筱雯律師
被   告 徐琇怡即新生產後護理之家
      莊佩琪
      陳淑玲
      洪淑芳
      陳瑞芝
      林欣瑩
      王慈薇
      汪佳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奇律師
      鄭皓軒律師
      黃沛聲律師
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五年度醫偵字第一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所涉損害賠償事實,業經原告對被告向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而現以105 年度醫偵字 第1 號偵辦在案。又本件被告是否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從而,本院認在該案 件偵查程序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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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