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5年度,130號
SLDV,105,司家他,130,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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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他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宋尚恩 
法定代理人 宋佳雯 
上列聲請人對陳士傑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對陳士傑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並向本 院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家救字第82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嗣上開請求 給付扶養費事件,兩造於本院105 年度家親聲字第239 號成 立訴訟上和解,並約定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裁定確定之日起至 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台幣(下同)15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經查聲請人為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自本案和解之日即105 年10月11日起 至113 年3 月11日成年之日止尚有7 年又5 個月,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35,000 元【計算式:15, 000×89=1,335,000 】,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 元, 因和解僅徵收三分之一即666 元,應由聲請人負擔。是以,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666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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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