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周奕如
林森敏律師
複代理人 劉祐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德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58 萬7,880 元( 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8,392 元,然原 告業已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繳納34萬2,704 元,計溢收11 萬4,312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
依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04 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萬2,000 元,又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1、A2、B 面積分別為101.23、75.70 、24.61 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458 萬7,880 元【12萬2,000 元×(101.23+75.70 +24.61 )平方公尺=2,458 萬7,8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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