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黃昱撰
葉祥瑞
被 告 柯麗娟
柯守龍
柯守正
柯守泰
柯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
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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