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貸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96號
SLDV,104,訴,1496,201703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6號
原   告 邵中允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被   告 蔡瑜庭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陳福龍律師
複 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陳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