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933號
SLDV,104,司繼,933,2017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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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33號
                  104年度司繼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被繼承人王志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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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