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42號
SLDV,102,訴,1442,20170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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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 1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黃寶玉(即黎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黎忠隆(即黎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黎忠堯(即黎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黎治平(即黎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黎錦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金城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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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