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1號
SLDM,106,審簡,1,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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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智欽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6077號、第6167號、第6909號),本院(105 年度審訴
字第642 號)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杜智欽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及被告為累犯,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與被告有關部分之記載(如附件)。其刑同有加 減原因,應先加後減之。
二、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者,對自己、家人及社會均造成傷害 及負擔,為滿足他人毒癮,竟幫助施用而代為購買,間接促 成毒品流通,茲念犯後坦承,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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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