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81號
SLDM,106,審易,181,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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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萬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127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蔡萬章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13時30分許, 在新北市○○區○○街00號海景天下社區大廳,認為保全人 員陳長原於值班時睡覺,爭執之際,不滿周金臺進入值班室 ,竟以「操你娘雞掰」辱罵,因認蔡萬章涉犯刑法第309 條 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本件周金臺提告蔡萬章,公訴意旨認蔡萬 章所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周金臺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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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