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10號
KLDA,106,簡,10,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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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明泰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植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基隆關務署基隆關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
號別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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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泰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