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明泰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植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基隆關務署基隆關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
號別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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