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17號
KLDA,105,簡,17,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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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黃仕德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周秋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菸害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前述規定於行政訴訟 法第132 條準用之。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辯論 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為依行政訴訟法第113 條第 5 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書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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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