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 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05 年8月30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 字第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5年8月30 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5年8月30日之台灣新生報 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 閱綦詳。而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 106 年3月1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從 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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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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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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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士振即高士振診所│陳延生│臺灣銀行基隆分行│105年8月31日│新臺幣3萬5,800元│AK3077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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