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禾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峯
訴訟代理人 宋佩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並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 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刊登太平 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 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5 年7 月19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 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6 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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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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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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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禾穎企業│金舟機械工│華南銀行七堵分行│105年6月10日│ 92,400元 │MD3953003 │ │
│ │有限公司│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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