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號
KLDV,106,補,35,2017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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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
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
被   告 余泰銘
      余旭
      余昇
      彭美甚
      余子昕
      陳德發
      陳麗卿
      陳吉富
      陳吉男
      余艷香
      余世香
      余錦香
      余淑芬
      余淑芳
      余淑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
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金子昕」之記載,應更正為「余子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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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