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3號
KLDV,106,補,223,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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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賴憶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典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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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