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3號原 告 賴憶雯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典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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