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芳
被 告 江簡秀麵
江欣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113元
(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9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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