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澳門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立群
訴訟代理人 柳瑜珊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丈賢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肆
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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