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羅崇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日開發有限公司、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
係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6,251 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306,2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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