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5號
KLDV,106,補,145,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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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吳家臻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209萬2,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萬4,48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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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