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6年度,185號
KLDV,106,基簡,185,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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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185號
原   告 陳淑卿
被   告 巴塞隆納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其聲明二之請
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原告聲明一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提出之其順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估價單核定為新臺幣16萬
4,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4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6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
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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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其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