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78號
KLDV,106,基小,78,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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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7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李國彰
被   告 譚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6 年2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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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