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6年度,9號
KLDV,106,司簡調,9,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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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程春鳳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林英彥間因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2 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詎 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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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