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蘇庭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31,318元,約定自103年01月22日起至110年1月
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3月15日止累計99,801元
未給付,其中99,596元為本金、205元為利息,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3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
自103年01月22日起至110年0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06年3月15日止累計108,560元未給付,其中108,337
元為本金、22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庭鋒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99596 │ │3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庭鋒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108337│ │3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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