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80號
KLDV,106,司促,1380,2017030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張鴻娟
債 務 人 吳國峰即吳金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國維即吳金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彩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國峰吳國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金和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黃彩琴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玖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