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15號
KLDV,106,司促,1315,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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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黃崑恩
債 務 人 宋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捌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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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