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宋德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36,040元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31,541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2,378元、已
到期之利息1,321元及違約金8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下同)33,919元自106年2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1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1期
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2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3期
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3期以
上情形時,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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