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44號
KLDV,105,訴,544,2017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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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尤奕鑫(原名尤逸馨)
      賴潁銓(原名賴冠宏)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蘇叔僧張亞強間因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
五四四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八千
二百三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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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