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上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太平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4 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 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0,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