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4號
KLDV,105,訴,164,2017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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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上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太平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4 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 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0,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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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