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24號
KLDV,104,司執消債更,24,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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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債 務 人 陳麗卿
代 理 人 葉鞠萱律師
利害關係人(即更生方案保證人)
      吳玨玲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周信甫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宜寬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巧姿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洪婉瑜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吳宜寬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游豐維
      蘇志成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游嘉祿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陳麗卿(原名陳乃華)聲請更生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所謂「已盡力清償者」依該條 項民國101年01月04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一項 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 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 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 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 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 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 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 於清償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更生方案 縱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遭否決,如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2項規定,法院仍應逕以裁定認可之。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亦有明定。次按,關於 第64條部分:㈠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 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 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 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亦有明 定。考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 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 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 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 之限制。本條例第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裁 定自民國104年5月8日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自105年9月 起任職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自105年9月至106 年1月間,每月薪資收入於加計平均之基本月薪、服務津貼



、伙食津貼、月業績獎金、新人財補等各類津貼及獎金後, 再扣除勞保費、健保費、員工誠實險、職福金等必要費用後 ,其於106年9月前可供處分之平均固定收入約為34,864元( 因至106年9月前債務人每月得領取新人補助款約1萬元), 於106年10月後平均固定收入約為29,653元(因自106年10月 起無法領取新人補助),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目前並無領 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富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105年9月至 106年1月之薪津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4年8月23日詢問筆錄、配偶及子女之郵局存摺影本等在卷 可證。又查債務人曾投保富邦人壽保險,經本院函詢保單之 解約金數額,富邦人壽於104年9月1日回覆其有一筆保單已 因未繳保費而於101年失效,另筆保單則截至文到止尚有保 單解約金39,729元,惟該筆保單目前處於自動墊繳中,每年 應繳保費18,093元,是該筆保單之解約金於每年墊繳後算至 目前已無餘額。觀諸債務人於106年3月7日所提如附表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1至7期 每期清償額為26,000元(因截至106年9月止債務人每月得領 取新人補助款約1萬元),第8至72期每期清償額為16,000元 (因自106年10月起無法領取新人補助),自認可更生方案 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222, 000元,清償成數約為17.47%,於每月10日依附表一所示之 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並再提出保證人吳玨玲以擔保 清償能力。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而以 債務人僅有高中學歷,仍能努力工作以獲取相當之穩定收入 ,另其陳報每月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扶養二名( 皆96年生)年約六歲之未成年子女,每月至少需支出13,768 元,如有不足部分再由配偶幫忙支應補足等情,如以基隆市 政府公佈之106年度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 ,債務人每月之支出已明顯低於該標準【11448+(11448× 2÷2)】,故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收入扣 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尚勉力湊足第1至7期每期清償額為26 ,000元、第8至72期每期清償額為16,000元還與各債權人, 參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規定 ,顯已將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 用於清償,當可認其已盡力清償債務。再者,債務人復徵得 保證人吳玨玲以加強其清償能力,查保證人吳玨玲有相當資 力,此有其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 可稽,故應可更加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是債務人確有固定



收入足以履行更生方案,並已盡力清償債務已如前述,則其 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自屬公允、適當、可行,又查債務人並 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本院審酌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必要,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已盡力清償,其更生方案 之條件可行、適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 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
│ ,第1至7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第8至72期每期清償額為 │
│ 16,000元,共計72期。 │
│二、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 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 │
│ 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994,193元。 │
│四、清償總額:1,222,000元。 │
│五、清償成數:17.47%。 │
│六、更生方案保證人:吳玨玲。(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
│七、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八、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權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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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第1至7期受償金額│第8至72期受償金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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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465元 │286元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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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4183元 │25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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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635元 │390元 │
│公司 │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3279元 │2018元 │
│公司 │ │ │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071元 │659元 │
│有限公司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282元 │789元 │
│有限公司 │ │ │ │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043元 │642元 │
│有限公司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371元 │844元 │
│有限公司 │ │ │ │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549元 │338元 │
│公司 │ │ │ │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3973元 │2445元 │
│有限公司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6706元 │4127元 │
│有限公司 │ │ │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443元 │888元 │
│有限公司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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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