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40號
KLDM,106,聲,340,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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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建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建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建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及5 月確定,在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 別以105 年度聲字第404 、926 號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及5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 106 年7 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刑14日,預計 縮短刑期至106 年7 月1 日期滿,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 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33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 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 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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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