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1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羅文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謝婕瀅及其法 定代理人謝定瑜達成和解,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 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768號
被 告 羅文熙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0
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文熙於民國105年3月7日13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沿新北市瑞芳區大埔路往基隆方向行駛,至 新北市○○區○○路000○0號前路口時,本應注意其行向號 誌為閃光黃燈,應減速慢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 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觀之,客 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駕駛 上開車輛通過該路口,適謝婕瀅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瑞芳區吉慶國小前方道路往泰瑞橋方向 亦行經該路口,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謝婕瀅人車倒地,並 受有左側無名指遠位指骨外傷性完全截肢之傷害。二、案經謝婕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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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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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羅文熙之供述。│坦承與告訴人謝婕瀅發生車禍│
│ │ │事故導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 │ │惟否認有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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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告訴人謝婕瀅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時之指訴。 │ │
├──┼─────────┼─────────────┤
│三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之事實│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
│ │報告表(一)(二)、現│ │
│ │場及車損照片1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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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被告就本次車禍有行經閃光黃│
│ │事故鑑定委員會新北│燈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之過│
│ │車鑑字第0000000號 │失。 │
│ │鑑定意見書。 │ │
├──┼─────────┼─────────────┤
│五 │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之│
│ │斷證明書1紙 │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楊婉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士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