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號
CYDV,106,除,5,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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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勇達即宏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曹雯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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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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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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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源企業社│台灣中小企│105年5月31日 │171,686元 │AD0630854 │受款人:盛 │
│ │陳勇達 │業銀行嘉義│ │ │ │全股份有限│
│ │ │分行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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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