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6號
CYDV,106,除,16,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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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裕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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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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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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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瑩商行 │彰化商業銀│105年2月15日 │17,270元 │LN0793408 │受款人:張 │
│ │李義諒 │行大林分行│ │ │ │裕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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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