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1號
CYDV,106,訴,81,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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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庠村
訴訟代理人 方俐民
被   告 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照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民國106 年3 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期日取消。原告應於一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註:已於98年7 月16日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之清算人之姓名及通訊地址,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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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